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,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,乙公司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%的货款,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。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 25%的货款。2016年2月1日,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,甲公司拒绝并提出解除合同。(1)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提车?为什么?(2)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?为什么?(3)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?为什么?
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,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,乙公司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35%的货款,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其余货款。乙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 25%的货款。2016年2月1日,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,甲公司拒绝并提出解除合同。(1)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提车?为什么?(2)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?为什么?(3)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?为什么?
【正确答案】:(1)有权。根据合同约定,乙公司应当先行支付35%的货款,然后才能要求提车。在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先行支付相应货款的情况下,甲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,拒绝乙公司的提车请求。
(2)无权。因为一方迟延行主要务,经催后在合理期内仍未袋行的,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本案中,虽然乙公司行迟延,但是甲公司未尽告义务,所以甲公司无权直接解除合同。
(3)有权。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付款,构成了违约,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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