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,已全部缴清。股东甲以30万元人民币出资,股东乙以30万元实物作价出资,股东丙以40万元人民币出资。2010年5月10日,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其与另一公司合并事宜进行表决,股东甲、股东乙投赞成票,股东丙投反对票,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合并事宜。不久,股东丙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,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时,股东甲和股东乙均表示反对。因股东丙个人急需资金,遂提出抽回全部出资。问题:(1)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事宜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?(2)股东丙的股权转让事宜如何处
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,已全部缴清。股东甲以30万元人民币出资,股东乙以30万元实物作价出资,股东丙以40万元人民币出资。2010年5月10日,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其与另一公司合并事宜进行表决,股东甲、股东乙投赞成票,股东丙投反对票,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合并事宜。不久,股东丙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,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时,股东甲和股东乙均表示反对。因股东丙个人急需资金,遂提出抽回全部出资。问题:(1)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事宜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?(2)股东丙的股权转让事宜如何处理?(3)股东丙可否要求抽回其在公司的出资?
【正确答案】:(1)该决议当属无效。我国现行《公司法》规定,对于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属于特别决议,必须有不低于法定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。本案中股东甲和股东乙合计占有公司总资注册本的60%,未达2/3以上表决权,故仅以此表决通过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事宜,属于违法公司法的行为,该决议当属无效。(2)如该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没有特别规定,则股东丙应依我国现行《公司法》规定,将其欲转让股权于丁之事宜书面告知股东甲、股东乙并征求其意见,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丙方可将其股权转让给丁;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,不同意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本案中股东甲和股东乙均反对股东丙将其股权转让给丁,则股东甲、股东乙应共同或分别购买股东丙之股权(即发生股权内部转让),否则,即视为同意转让,股东丙有权依法将其股权转让给丁。(3)股东丙不可以要求抽回其在公司的出资。由公司资本“三原则”中的“资本维持原则”可知,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回投资,所以股东丙不得抽回其在公司的出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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