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,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,称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毗屹堵村的一处诊所后屋(诊所面对该村的一条大道,紧邻的一排房屋是商业用门面。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用房构成,其中设有一床)中播放黄碟。4名身着警服,但据称因尚未授警衔所以未佩带警号的民警遂前去调查。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,就敲门进去,在查处过程中因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、电视机时,与张某夫妇发生冲突。张某阻挡,并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,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,两民警
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,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,称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毗屹堵村的一处诊所后屋(诊所面对该村的一条大道,紧邻的一排房屋是商业用门面。诊所由两个通透的商业门面用房构成,其中设有一床)中播放黄碟。4名身着警服,但据称因尚未授警衔所以未佩带警号的民警遂前去调查。民警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,就敲门进去,在查处过程中因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、电视机时,与张某夫妇发生冲突。张某阻挡,并抡起一根木棍砸向一名民警,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,两民警受伤。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,并将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——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、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并留置到第二天。8月19日,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,张某被放回家中。10月21日,张某突然又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,随即以“涉嫌妨害公务”被刑事拘留。10月28日,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,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。11月4日,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某的决定,发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。11月5日,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。12月5日,宝塔公安分局以“案件撤销”为由,解除了对张某的取保候审,1000元暂扣款同时返还当事人。
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公安入室搜捕侵犯了张某夫妇的哪些宪法权利,其法律依据各自有哪些?
【正确答案】:公安入室搜捕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。宪法第37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第38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第39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(P160,16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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