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。

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。

(1)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
(2)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,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。
(3)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、变质的产品。
(4)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《产品质量法》第27条对生产的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。
(5)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,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。
(6)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。
(7)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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